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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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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554人看过
导读:安置补偿协议只要没有写是有主体的资格还有协议的内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协议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也不会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一、什么样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不具有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周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1)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2)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4)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5)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6)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1)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2)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3)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

(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1)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用)、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拟定“一书三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综合上面所说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般是必须要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下进行签订,但如果里面的内容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制定,那么就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所以,双方在签订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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