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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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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6187人看过
导读: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包括事由不同、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也不同。商标撤销一般是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措施,商标被撤销后不得再继续使用。而商标宣告无效可能是因为商标注册不合法,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还有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手段。
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有什么?

一、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有什么?

1、事由不同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

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

(1)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

3、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当事人对商标宣告无效决定不服怎么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商标撤销和宣告无效是不同的,从程序,法定事由、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商标撤销是商标局做出的决定,而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当事人申请。商标撤销是在商标注册后三年内做出的,而宣告无效在五年都可以。当然,两者也有一样的地方,被执行后商标都不能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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