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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肇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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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074人看过
导读: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在租赁、借用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者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套牌车肇事赔偿主体

所谓机动车牌照,是指依法登记的车辆的存在,以及其他车辆通过伪造、变造等技术手段,依法制作与登记车辆相同的牌号,并悬挂在自己的车辆上的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持牌汽车的车主不知道有人在使用他的车牌,另一种情况是持牌车辆的车主允许或借给另一人牌照。

第一,车牌是车辆的标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能直接识别,则根据车牌识别责任人。

1、如果甲板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板车辆当然有责任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

2、第2条。但是,如果无法找到该套许可车辆,且原车主不能排除该套许可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则该套许可车辆的原车主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当然,当保险牌照的原拥有人对意外所造成的损害负上法律责任后,他有权向造成意外的人追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持牌机动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的当事人之一负责:

1、甲方有权要求甲板机动车辆的所有者/经理给予赔偿;

2、如果许可机动车的所有人/经理同意许可证平台,他应与许可机动车的所有人/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小编提示】

①套领有牌照的汽车引致交通意外:

a.意外的法律责任由持牌人承担;

b.两个甲方[同一甲方]应由甲方和甲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②车辆所有人遗失车牌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补足,保留证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五条持牌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持牌机动车辆的车主或经理须与领有牌照汽车的车主或经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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