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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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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46634人看过
导读: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符合相关条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要注意,当事人仅仅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了,此时离婚协议书尚不具有效力。必须要是办理了登记备案,解除了彼此的夫妻关系之后,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才会生效。

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符合相关条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1、对离婚这一决定不能撤销

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之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离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们只能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进行复婚

2、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可以就财产部分撤销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如果协议签订时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协议则将被认定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协议强制执行

三、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离婚协议能否撤销?

1.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也就不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男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而且,男方将其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可以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2.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3.即便是一种赠与,因其道德义务性,也具有不可撤销性

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男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女方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男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离婚协议书就不是必须要有的了。只有在协议方式下解除夫妻关系,才会对离婚协议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先充分协商,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这样的协议书也不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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