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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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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784人看过
导读: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一、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夫妻个人债务举证责任

债权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通常情况下在结婚之前就欠下的债务,多半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也不绝对。虽然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欠债,不过却在结婚之后用在了双方的生活上面,这样的债务同时也在合理的范围内,那自然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的时候,也就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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