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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的时间和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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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5553人看过
导读:提起反诉的时间应该是在答辩过程中,最迟不能超过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前,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起反诉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是举证期满前就提出了反诉的请求。至于反诉的条件是与本诉必须是用同种诉讼程序,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等。
提起反诉的时间和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提起反诉的时间和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二、民事诉讼一审时间:

简易程序:三个月

普通程序: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反诉其实也很好理解,是同一场诉讼活动当中的被告根据当前的诉讼活动提起的诉讼,同一场诉讼活动合并审理,在节省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很多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被告不一定就是如原告所诉的那样,可能民事纠纷的根本性原因还在于原告一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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