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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024-04-11 13:50:10
车显达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
2024-04-11 13:15:08
张伟光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不能协商解决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2024-04-11 12:47:28
胡国庆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方便电话沟通么
2024-04-11 12:37:28
张晓旭律师 最近回复:
为了能更好的帮你解决问题,我会尽力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支持。这条信息,并没有显示出您的诉求。
2024-04-11 12:09:25
天津港山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最近回复:
您好,建议您先协商解决
2024-04-11 12:03:41
吴冬凌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咨询联系的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咨询联系的
2024-04-11 11:35:03
盈恒瀛律师团队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在交管12123上查询。
2024-04-11 11:32:43
您好,建议您咨询有关部门人员
2024-04-11 11:02:09
刘余律师 最近回复:
要去补办结婚证以后才可以
2024-04-11 11:00:17
吕锐律师 最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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