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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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

无犯罪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也称为“无犯罪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开出的用于证明居民“无犯罪事实”的一个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也逐步成为国人必备的证明之一。申请人或着其委托代理人只有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违法等犯罪的行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司法调查部门或者政审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统一调取。

办事指南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本规定申请人范围的单位和公民,可以向被证明对象的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本规定“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公检法司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在社会上的违法犯罪情况;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或不予处罚的;
(五)除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记录外,未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一般交通违法的。
3、出具证明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1)单位申请人:录用公务员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
(2)公民申请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业必需具备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因出入境办理签证等需要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本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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