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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离婚之时,房产已经明确划归一方所有,那么此方是有权力将其房屋进行出租行为的,且并不违法。然而,若对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存在质疑或者并未明确具体归属,那么单独实行租房策略则极易引发法律纷争。例如,如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并未涉及到房屋租赁事宜,另一方便有可能提出相应的权益主张。在此种情形之下,单方面实施的租房行为很可能被视为对共有财产的不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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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离婚之时双方皆无力购买房屋,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首先是通过协议方式将房屋租赁出去,将租金用以偿还房贷或依照事先约好的方案自行分配;次之,也可尝试将住房予以销售,且就售房所得资金按夫妻财产分割之规则加以妥善安置安排;三者则是可与对方协商达成共识,以暂行合资方式共同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权益,并待日后条件许可之际再做定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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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限细化为以下几个类别:租约使用权限,即借助于租赁合约来获取在一定时期内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益;借调使用权限,这是基于借调协议而取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以及由单位分配的福利性质的使用权限等等。这些不同类型的使用权限在使用时长、使用条件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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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房产的归属权已经明确,无论由哪一方享有所有权,均可依法将该房产进行出租操作。然而,这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租赁合约中的约定条件。倘若在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中针对该房屋的使用及其出租事宜设有特殊的条款或约束性约定,则应严格遵循这些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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