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五)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
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计算六个月。
(十)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十一)被
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
(十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
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