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就是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目前,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其理由主要是:
(1)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
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
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2)《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