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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吗

更新时间: 2022-06-07 16:14:35
律师解答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目前,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其理由主要是:
(1)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
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
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

(2)《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也并没有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质押,而民事规范属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以,普通债权质押担保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3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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