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结论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