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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特征

更新时间: 2018-08-13 14:38:02
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没有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

3、实行一审终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审判组织特别,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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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还刑满释放人员证件、钱物,发放路费。

四、释放后一个月内寄出刑释放人员的释放材料。《罪犯出监鉴定表》、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人员出监材料移交表》寄到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释放罪犯为入境犯的,不需邮寄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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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次阅读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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