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悔是比较口语化的说法,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时,才能重新签订。
而不会因主观上反悔、不想签订而归于无效或需重新签订。
重新签订的情形主要有:
1、与房屋
拆迁有关批准文件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
征地批文或征收决定,如果政府审批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选定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拆迁补偿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问题。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补偿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签定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一般来说,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除非存在上述情况,才可以重新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