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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反担保人要承担债务 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同时债务人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弄清楚反担保概念后,反担保是否要承担债务就一目了然了。 其二,我们来分析一下该三方的关系:我们从债权人出发加以分析,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得到偿还,那么由谁来偿还?一是债务人,二是担保人即第三人。 就是在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时承担债务的人是担保人。 由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变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而债务人在本债权债务中又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即为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既然如此,结论已经非常明确,即反担保人应当对担保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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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 禁止转让的债权有: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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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就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2.债务转为资本:就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方式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的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第四种方式就是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比如将一部分债务用资产清偿,另一部分转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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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还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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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生活中,作为债权人借款没有打借条,或者打借条后来丢失了,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 注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打官司风险很大,甚至可能会败诉。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救: 1、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2、引导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这时你大可从容地通过短信、微信与债务人沟通,引导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同时还可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还款条件可放宽。 3、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4、电话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最后,以上几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尽管是间接证据,加上双方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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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如明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或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或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是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产生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某些情况会对行为人处以收缴、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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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在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中,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保障,而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实,债务人可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其中24%~36%之间的债权并无请求力,但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若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得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而已。 假如债务人仍旧履行了该部分利息,且债权人实际接收了,债务人就不能再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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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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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利息: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3、滞纳金:一般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具体视各银行规定); 3、信用卡恶意透支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4、如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后,自还清欠款日起5年内无法再跟银行发生信贷关系。 晚一两天还款信誉不会受很大影响,但要收透支利息,即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来计算收取两天的透支利息。 恶意透支就会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什么叫恶意透支呢?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 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