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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2-06-07 18:11:31
律师解答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
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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