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是指对
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得就
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根据《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5条明确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的形式处置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