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学校无权拒收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
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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