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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手续

时间:2025.01.05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2)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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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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