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产假期间只发
基本工资不合理,涉嫌
违法。
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1、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生育津贴低于
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超过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也要发给员工。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12个
月工资增均值发给(如果是员工,没有
加班费项)。
二、再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女职工孕期工资应该和正常上班时间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是正常发放的,即使是奖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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