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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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出纳的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涉及非法融资,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则需承担相应责任。非法融资罪特点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采用欺诈手段大规模非法集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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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和非法套现等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套现行为并非合法提取现金,而是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将信用额度转为现金,同时逃避向发卡行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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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构成欺诈性宣传。欺诈性宣传是经营者通过广告等形式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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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恶意揣测与诋毁他人的言论,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及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但需注意,诽谤罪需基于捏造事实,真实事实即使对他人名誉有不良影响也不构成诽谤。 此外,公司、团体等不能作为诽谤对象,但可作为名誉侵权受害方。诽谤需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可包括过失。善意举报即使有误,也不属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