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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时间:2025.01.24 标签: 婚姻家庭 家事纠纷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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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雄利律师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陶雄利律师,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之一,副主任,2002年毕业于国内著名大学法律系,2008年开始执业,扎根于广州市黄埔区,辐射广州,知名合同、交通事故、劳动、婚姻家事、刑辩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体系的建立及防控,目前担任众多知名企业及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广州市“百名公益专家律师“,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律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黄埔区社会建设促进会公益律师团成员、一村一社区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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