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三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广州市黄埔“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执业12年。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案件。 经典案例 马某某、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招某、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王某飞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广播电视台、范萍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泰索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杜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巨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陈燕妹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卢某1、卢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与陈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社会职务: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黄埔“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第三届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 第一届广州黄埔区新阶层人士联谊会律师行业分会理事 广州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所获荣誉: 2016年至2018年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美业分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中立社专家律师志愿者 “2018年度广州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 2013年度法援优秀奖 社会活动 2018年第一期珠江“劳动法(黄埔站)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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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可分为有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以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两类。若属于前者且在精神状况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了某种行为,他们仍须对该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言,当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旧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虽未能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辨识或控制能力,但已然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来说,他们同样负有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执行上,这些罪犯将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法的宽大处理。

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首先,若某位涉案人员由于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从而无法清晰地认识自我以及有效地掌控个人行动,最终导致在无意识的状况下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在经过相关机构依照既定程序进行细致评估后,证实确为上述情况时,该受伤害方实际上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触发的罪行情节,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若涉案患者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正身处精神疾病发作期间,无法自控其行为,那么法律将不对此次事件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精神疾病患者在非发病期间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则依法可以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期;对于情节较为轻微者,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他人时,患者家属需承担相应责任,且监护人员应代为负责民事赔偿。在法律上,将精神疾病患者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若他们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应有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精神病人如有个人财产,首先应由其个人财产来进行赔偿;但若是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之责,则可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