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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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管辖权规定如下:双方有管辖协议则依协议;无协议则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部分履行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合同未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合同诉讼,应分别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是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以司法途径处理运输合同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必须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当事人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形,将民事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了提高胜诉的概率,最好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范围内起诉。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文。

建设工程运输合同纠纷管辖地点的规定是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权。当然了,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约定的情况之下来确定管辖权的,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