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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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出纳的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涉及非法融资,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则需承担相应责任。非法融资罪特点包括侵犯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制度,采用欺诈手段大规模非法集资,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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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和非法套现等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信用卡套现行为并非合法提取现金,而是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将信用额度转为现金,同时逃避向发卡行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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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即构成欺诈性宣传。欺诈性宣传是经营者通过广告等形式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它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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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恶意揣测与诋毁他人的言论,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涉及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但需注意,诽谤罪需基于捏造事实,真实事实即使对他人名誉有不良影响也不构成诽谤。 此外,公司、团体等不能作为诽谤对象,但可作为名誉侵权受害方。诽谤需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可包括过失。善意举报即使有误,也不属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