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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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诽谤罪的严格构成要件,其主要涵盖以下四个要点:第一,被告人在主观意识方面明显存在过错,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所发表的言论极为失实,并且抱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动机和目的;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被告人借助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诽谤内容,对他人展开了恶意的诋毁和贬损;第三,这种诽谤性的信息必须是公开发布的,以至于能让众多的不特定公众都能看到,从而对受害人的社会声誉产生实质性的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最后,被诽谤者的人格权益遭受了严重侵犯,其中包括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重要权利。

在构成网络诽谤罪的诸多要素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涉案人员需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明显蓄意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动机,且对于其所散布的恶意言辞是否真实同样具备明确的认识。接着,在行为实施上,被告人必需通过互联网这一平台公开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信息,对他人进行无端指责或者贬低。此外,这些诽谤性的言论必须被第三方知晓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力。

诽谤罪之构成要素主要如下:首先,主体要求是一般自然人皆可;其次,其主观要素须明示其仅限于蓄意为之;再次,此犯罪所侵犯之客体必须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等相关权益;最后,从客观角度分析,该罪行又表现在行为人通过捏造且扩散某种虚假事实,从而达到破坏他人人格形象及名誉声誉的程度,并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犯罪。

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素如下所述:其侵害对象系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名誉权益;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编纂、传播虚假不实言论,以贬低他人人格形象,损坏他人名誉声望,且情节严重者方可视为犯罪;其行为实施者需年满十六岁,具备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资质;最后,其主观意图必须为故意。

网络诽谤罪的审结时间一般需要多久首先,若个人借助于信息网络公开且恶意地辱骂、污蔑其他个体,且相同的攻击性言论已被累计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之多,亦或是在网上得以广泛传播超过五百人次,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此种行为便可以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诽谤罪。其次,诽谤罪作为一类特殊的刑事案件,其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犯罪者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