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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时间:2025.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1、首先是定义上的区别:
(1)借条贷款人借款人支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
(2)欠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
2、证据效力上的区别:
(1)借条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
3、诉讼时效上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我国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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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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