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义务教育段学生因疾病(附:
乡(镇)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教师对该生进行核实,学校填具休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到教育局教育科签出意见,并加盖学籍专用章。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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