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是
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
出资购买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
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
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