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某某公司,
拖欠员工某某
工资,合计现金(小写)某某元人民币,(大写)某某元人民币。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一次性归还,
逾期不还,逾期每天按欠款总额某%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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