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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5.04.03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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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冰律师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

李洁冰,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破产管理人、未成年人法律公益服务团成员。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工伤、法律顾问等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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