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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5.02.06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308人
律师解析:
特征是:
1、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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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丁磊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系统学习了管理学、法学知识。执业前曾为央企、民企在青岛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较为丰富的实体经济行业经验以及法律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房产交易、交通事故、公司股权、合伙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与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等领域,在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领域亦有一定的优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及时防范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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