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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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罪的金额累计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多次盗窃行为所涉及的总金额进行累加计算。若这些行为具有持续性或紧密联系性,那么法院将会把这些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以此来判断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举例来说,倘若某位人士在一个月之内持续实施了多起盗窃行为,那么所有被盗物品的价值将会被汇总起来,以便对其犯罪程度进行准确评估。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和衡量依据,通常涉及到罪犯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多种盗窃事件。在法律术语中,所谓的“多次盗窃”,是指在相同时间段内,犯罪者持续且频繁地进行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一般表现为相同作案地点的连续性、作案手法的重复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频率、每次作案之间的时间间隔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量刑标准。

关于盗窃犯罪中涉及物品数额的计算,通常以被盗取财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任何人员或组织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且达到一定金额或次数,则将认定构成盗窃罪。其中,“数额较大”这一术语在法律语境中主要指向个人盗窃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单位盗窃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对于盗窃罪,其盗窃金额通常是累计计算的。具体而言,倘若行为人实施了屡次盗窃,那么其盗窃的总金额将被合并起来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确定案件的严重程度。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每次所盗窃的财物并没有达到刑法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但是只要他在一年之内实施至少三次入室盗窃或者携带凶器进行盗窃,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进而可能构成犯罪。

涉及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之法律判决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若对他人财产的侵害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极为庞大的程度(例如逾越人民币二十万元之上者),其罪犯可能面临被判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严重刑事责罚,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被剥夺全部个人财产以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