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经办的诉讼案件涉及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公司商事等领域,曾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 在劳动争议领域,深谙企业用工流程和制度,处理众多劳资纠纷,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认定、转岗降薪、追偿加班费等各个类型案件,最大程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借贷领域,以调化诉,通过财产线索收集、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高效保障债权实现,经办的案件大部分均以调解结案。 在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业务领域,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结合个案情况,给予最优诉讼方案,尤其在涉及前期证据不足、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搜集证据、没有书面合同等情况时,通过后期证据固定、保全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诉讼策略。
咨询该律师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实际投入相应资本金的股东,需要对这类公司产生的债务负责。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公司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而根据现有公司资产,无法完全抵消所有欠款,那么这些未注资的股东需要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这部分债务承担进一步的追加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倒闭后,股东通常只需根据其出资额承担责任。只要已足额出资,就无需承担额外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股东需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一般不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股东已按规定缴纳股金,其所负责任限于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二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三是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没有滥用其股东权利。

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方股东一般根据出资额或股权比例承担还债责任。股东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出资后,便无需承担额外的偿债责任。但要是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就得在未出资金额及利息范围内,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