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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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即使没成功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没得到财物,但只要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因为意外没能得逞,也得受法律制裁。因为未遂的行为也有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遂的敲诈勒索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像既遂的敲诈勒索犯一样。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行为人企图通过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迫使受害者交付财物。然而,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受害者及时报警或者行为人被警方逮捕,导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尽管未能成功,但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仍然存在。

敲诈勒索罪即使未能成功实施,也是犯罪行为。虽然犯罪目的没有完全达到,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实施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未遂犯罪,可以与既遂案件进行比较,并根据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敲诈勒索未遂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从主观来说,犯罪主体得知道自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敲诈行为;另一方面,从客观来说,犯罪主体需要使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产,且已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但因不可预见因素,如被害者报案、嫌疑人失误等,未能成功达到犯罪目的,也没有获取财物。

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在于其规模大小或产生的实际后果如何,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着手进行了敲诈勒索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若因其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即使该行为尚未完成,仍然可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