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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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债务人离世后无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接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明文规定,此类遗产便应依法归属于国有财产,服从国家利益所作的公益事业需求,若该名过逝之人曾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中的一员,则其遗产的归属权便转至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在此种情形之下,由于遗产已不属于个人财产,所以无法透过传统的继承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其名下的资产与遗产,理应优先用于偿还尚存的债务责任。若此部分财产并无继承人或者被遗愿人接受传承,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相关条款的明文规定,这笔遗产将会回归于国家手中,并将致力于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而倘若该债权人曾经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之一,那么其名下的财产也会归属还原本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债务人离世之后,其未留下任何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其所遗留的全部资产将划归至国有,用以支持国内公益慈善事业。此外,倘若逝者生前所属单位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那么他的遗产便会归于该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所有。

由继承人继承的实际财产偿还债务,剩余债务由夫妻另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仅负责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是否承担超出部分。放弃继承则免除所有债务责任。遗产清算首先需确定遗产范围和价值,然后用于偿还债务。继承人接受继承后,按法律和财产分配协议清偿债务;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