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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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深层次成因涉及多方面。家庭教育的缺失与误导,学校教育方式的错误,以及不健康的社会环境,都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青少年自身的综合素质偏低和认知能力不足也是导致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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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岁者犯罪应加重处罚。教唆犯的量刑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若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指控罪行,教唆犯可获轻判或缓刑。在共谋犯罪中,教唆犯的责任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来判定,主犯从重处罚,从犯则从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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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寻衅滋事是否应以互殴方式处理引发争议。虽互殴非寻衅滋事罪典型特征,但参与群体斗殴或伤人或触犯刑法第293条。此条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袭击他人、公共场所侮辱威胁、强取或损坏财物及在公共场所引起混乱。多次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者,可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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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害作业罪的情形有:关闭或破坏生产安全监控、警报和防护设施;拒绝执行禁止生产、营业、施工或排除危险的整顿措施;擅自进行高风险生产作业活动,如煤矿开采、有色金属熔炼、房屋工程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藏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