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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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定义及判定标准若想从更为严谨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指出以下任何一种场景都可被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首先是在无法律阻碍且未经肖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其次是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条件下,擅自制作他人诸如照片等肖像作品的现象; 第三则是在未得到本尊的允诺之下,未经授权擅自创作和占有其肖像(即照片)的不法行径。

关于侵犯肖像权与诽谤罪的相关法律处理程序当涉及到对个人肖像权的侵害和诽谤时,当事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进行自我维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法院申请,如果该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的起诉具备相关立案标准,那么将会启动正式的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编造、散播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诽谤罪。

未经被侵权人许可侵犯个人肖像权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益之惩处,根据相关规定,当公民的肖像权遭受践踏时,有资格要求行为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其名誉和社会地位,消除不当舆论的不良影响,通过诚挚的道歉来挽回其形象,此外,还可进一步提出请求,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素侵犯肖像权之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肖像使用权乃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前提;其次,未经肖像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乃是不当行为;最后,若无合法抗辩事由支持则不能够对他人肖像进行合理使用。需要知道的是,对于自然人来说,他们享有诸如生命权、人身权益、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和婚姻完全自由选择的权利等等。

侵犯肖像权所引发的赔偿数额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赔偿金额事宜,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列出特定数额作为依据。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将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方在该事件中所获取的收益状况来衡量设定;且对于给当事人带来极大身心创伤的情况,可能需要同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肖像权,即以个人肖像所包含的人格权益为核心实体,涵盖了对其制作、使用、公开及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人格权益的享有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