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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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定义,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实施保护的诉讼时效规定为最长不超过三年。换句话说,如果您在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和责任人信息后的三年内未提起相关诉讼,那么您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便可能由于过了诉讼时效期限而难以获得法院的司法保护。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之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必须由各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且该份合同一般应涵盖如下内容:被担保债权的具体类型与金额、债务方履行债务的时限、抵押财产的详细描述及数量等相关要素,以及对担保范畴进行明确规定。若在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表明房屋抵押事宜,则无从谈起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存在,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难以据此建立有效的抵押权。

在撰写借款协议时,应明确借款人及出借人的全称、借款数额(包括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借款期限(具体年月日及起止日期)、还款日期及借款利息标准(年利率/月利率及总利息,需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金额表示)等关键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我国法律规定,以财产或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为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房产抵押,也需完成登记手续。书面借据出具后,按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效力即确立。

我国法律规定,以财产或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为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才生效。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提供房产抵押,也需完成登记手续。书面借据出具后,按法定程序完成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效力即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