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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25.05.2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过户不是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依法成立都可以生效。对于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只要该遗嘱合法有效,必须按照遗嘱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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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颖静律师

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业务板块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技巧,以耐心亲切的执业风格、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效负责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及案件承办单位的广泛好评与高度认可。 专业背景扎实,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始终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针对当事人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安置份额被隐秘处分的情况,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精准诉讼策略,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为当事人减少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2、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面对外国法院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的困境,通过充分举证和法律论证,促使我国法院依法承认当事人多年前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争议; 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针对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积极维权交涉,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为被侵权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遏制侵权人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助力当事人获得相应赔偿。 江颖静律师始终坚守“诚信执业、追求卓越”的职业信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倾注全力,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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