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专业,现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政府单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多年,与政府机关有良好沟通,现主攻方向为行政复议,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本人为青年律师,思维严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费用低,且对于业务追求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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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针对国务院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诉讼;海关事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些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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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在适用范围上至关重要。 它主要处理两类争议: 一是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间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间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依法需由行政机构调解。 在行政调解中,有四个基本原则: 自愿自主、法制实践、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这些原则确保了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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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败诉的影响深远。 首先,涉及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违法执行公务导致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责任人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机构需向过失人员追偿。 此外,行政过错责任也不容忽视,涉及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辞退等多种措施。 最后,败诉会影响行政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现“执法必严”原则。 若责任人涉嫌犯罪,还将受到法律制裁。 这些措施共同保障依法行政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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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首先,当行政决定无误时,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若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法院将判决被告进行纠正并重新作出决策。 若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将裁定其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最后,若被告需承担支付义务,法院将依法判决其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这些判决类型旨在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与合法,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