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李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经济犯罪”、“公司类犯罪”、“刑民交叉”、“刑行交叉”业务,熟悉企业和公司业务,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也有较为深入的研究,长期受邀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从代理的大量诉讼案件中,归纳总结了企业管理运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点,协助企业在管理运营中全面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先后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其承办的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二审改判无罪”等良好辩护结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所代理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获得客户的肯定。 李宁律师案前调查深入细致,案件分析准确清晰、法庭辩论缜密犀利,充分保证委托案件高胜诉率。面对强势压力,李宁律师敢辩善辩的风格,原则性灵活性创造性结合的态度,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成功辩护广东广州某投资集团副总157亿诈骗案; 四川泸州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无罪案; 孙某非法经营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成功; 长沙某某医疗器械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非吸案二审发回; 孙某某涉案400多万元诈骗,成功取保后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并最终判处缓刑; 央企总监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理后成功将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量刑减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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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涉案金额判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 涉案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罪行涉及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获取利益。 对涉案金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者,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同时考虑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和冒充对象等因素。 未构成犯罪的冒充行为,将面临15天以内行政拘留、最高200元罚款或告诫。 构成招摇撞骗罪需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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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故意制作、运输、复制、出售或出租淫秽物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传播淫秽信息,将面临10至15日拘留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者,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艺术价值显著的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且私人间的非公开传播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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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认定需考虑行为严重程度、危害大小、动机私利与公益性质及拘禁时长等因素。 违法拘留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在于动机和目的。 因客观原因误拘禁或逮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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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犯罪活动是否涉及刑事案件?答案是肯定的。 这种行为被称为“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客观上提供了协助实施网络犯罪的支持。 其次,主观上必须明知行为涉及网络犯罪,却仍积极提供非法协助。 最后,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因此,涉及帮助信息犯罪的行为是刑事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