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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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由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婚后添加配偶姓名为产权人,这通常被看作是对配偶的赠与,因此该房屋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双方有权约定婚前财产为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一旦做出这样的约定,该房屋即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购得的房产,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即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房产原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还清贷款后可按流程办理加名手续,需提供相关证件。若不打算提前还贷,需银行开具证明同意配偶为共有产权人,再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加名。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视为共同财产。若无预先约定,双方享有同等权益。分割时应按协议执行,若无协议,需考虑双方贡献和实际需求,公平确立未出资方股权比例。在离婚情况下,应合理处理加名房产,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即确认双方为夫妻共有关系。无论房产购置于婚前还是婚后,只要双方姓名均出现在产权证上,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购房后加配偶名,可视作特殊赠与。此行为代表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婚后在夫妻婚前所购房产上添加对方姓名,需双方同意并申请,视为共同财产。但根据我国法律,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自动转为共同财产。有特别协议则以协议为准。添加配偶姓名可视为共同拥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