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立即咨询
涉及职务侵占行为的共犯往往面临着被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即人们熟知的“从犯”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对这类从犯的惩处是以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作为评断依据的,并依照各自的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惩罚。换言之,如果那些在职务侵占案中的同伙仅仅承担了协助、推动或发挥了不起眼的辅助性作用的话,他们可能会受到比主要罪犯更为轻微的刑事制裁。

在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非法利用职务之便且占有(即非正当手段获取)所在单位的财物,方可构成该罪名。若某位合伙人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实现了窃取、骗取等侵占行为,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然而,是否能将此等情形划归到职务侵占罪范畴内,还需参照他们在公司内部所担任的职位以及对相关财物的实际掌控力度来进行判断与评估。

对于团伙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判决方法,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细致评估与判断。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将依据涉案金额的大小做出不同层次的裁定。

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无偿退还其所侵占财物的被告人而言,倘若其无法支付退赔款,法院有权依法对其名下的其他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所谓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从业者,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所有非法收益,都应被依法追回或责令其全额退赔。

关于团伙性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确切认定标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凡公司、企业或其他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团伙形式,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者,均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对于此类团伙中的各个行为人,他们共同构成了该罪行的共犯,因此,应当按照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程度进行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