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咨询该律师
我国法律赋予债权人一年撤销权行使期,自知悉或应知撤销缘由时起算,非诉讼时效性质,不涉及中止、中断或续展。若债权人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即使不知情,撤销权亦失效。此为撤销权的固定期限,逾期未行使则权利丧失,不受期间内变量影响。

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时效是,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若当事人希望撤销仲裁裁决,须在收到裁决书后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逾期则失权。如因正当理由延误,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两个月内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是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时效限制,具体规定如下:若当事人已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时起的一年之内,即可启动撤销权程序;涉及重大误解的相关方,其撤销权行使期限则为从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事项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以内;若当事人受到胁迫,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同样为一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