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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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侵权的判断准则如下: 首先,常用词汇通常不侵犯著作权;其次,判断广告词是否侵权需结合整体语境,若未抄袭已有版权广告词,则不违法;最后,若广告词为原创,即使与他人作品相似,只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独创性,便无需担忧著作权侵害。 因此,在创作广告词时,应确保独创性并避免抄袭,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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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著作权相似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他们会进行专业鉴定。 著作权相似度若高度一致,可能构成侵权。 判断相似度时,可依据: 1.形状、图案、色彩等核心设计元素相同,视为相同设计;2.核心部分基本相同但有次要差异,判定为近似设计;3.主要和次要部分均有较大差异,视为不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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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者需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道歉并赔偿。 赔偿金额依据实际损失计算,难以确定时,可参考侵权人的非法盈利收入。 保护著作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采取严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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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将著作权授予他人,原著作权所有者仍保留其人身权利,包括出版权、署名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可转让。著作权人无论是否在世,都永久享有这些权利,如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发行、署名方式,以及禁止他人擅自更改或歪曲作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