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
王伟明律师,男,汉族,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师大经济法专业,现执业于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保险、侵权法务中心主任,衡阳交通维权网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本人性格开朗、坚毅、正直、富有正义感,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在研习法律之路上一直坚持不懈,孜孜以求,精益求精,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业务经验。在工作中本着诚信、严谨、真挚负责的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委托人的委托法律事务,严格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竭尽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本人严格遵纪守法,诚信执业,深得当事人的好评,每年亲自办理的案件达几十余件,涉及保险、侵权、经济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方面纠纷,维护了许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执业过程中,深知作为律师的社会责任,本人办理的案件30%以上以调解、和解结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取得了良好的个人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次得到了所领导的好评及上级领导的好评,现担任衡阳市行政机关、衡阳市保险业、运输业、汽车销售业、驾驶员培训学校、房地产、工程建设、金融系统等多家大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本人愿意为社会的和谐尽一份力量,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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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地获取到了财物及其获取的财物的具体程度来判断。假如行为人已经成功地掌握了财物,虽然并未对其完全地进行拥有,仍然可以将之判定为既遂状态;若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而没能真正地获得或者控制到财物,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定义为未遂状态。举个例子来说,倘若某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却不幸于当场便遭到了逮捕,那么这就属于盗窃未遂的范畴。

在涉及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中,针对犯罪未遂的判决结果通常会较之于犯罪既遂更为宽宥,原因在于犯罪未遂充分反映出行为者尚未能够全面实现其犯罪意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所明确的内容,对犯罪未遂实施惩罚时,可以参照原有犯罪行为进行从轻或减轻惩罚的量刑原则。

对于实施盗窃行为但未能达到既定目的,且金额较大者;以及频繁实施盗窃、擅自闯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携带攻击性武器进行盗窃、或者利用扒窃手段进行盗窃等情况,在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金的基础之上,可以考虑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盗窃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关于盗窃罪未遂的法律界定,包括两种情况,即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却由于罪犯非自愿因素的影响而未能达成所期望的结果。这种情形属于所谓的“犯罪未遂”。在涉及盗窃未遂的案件中,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严厉惩戒措施,同时还可能遭受罚款的处罚,但是可以参照已成功完成犯罪的被告进行相应的减刑或从轻处理。

入室盗窃未遂者是否会留下案底并不一定如此:首先,若是在刑事拘留之后,发现案件并不应予起诉或者即便已提出诉讼并宣判无罪,也无法免除留下案底的可能。然而,若行为人于确凿事实下构成了犯罪,那么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便会产生案底记录。其次,倘若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惩罚,则必定会留下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