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军人离婚时
财产分割同普通人一样,都划分为两部分,即
个人财产和
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归属为
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
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的是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
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
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如果是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一次性财产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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