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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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阶段,清算组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补交出资款。根据法律,破产管理机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可要求出资人按认缴额缴纳。股东应积极配合,避免法律后果。建议股东及时咨询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是否可以单方面提出清算,公司法强制解散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不能。在法律里面承认的股东只有名副其实的股东就是实际上登记在册的股东,只有这些股东可以对公司的破产提出清算,但如果是没有经过登记,也没有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有记录的,只能够被认为实际的出资人并不能够提出清算。

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该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