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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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外部确认不具直接影响,但作为内部约束力的合同,可作为追索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共同意愿和日常生活所需,超出部分需证实用于共同生活等。夫妇对婚内财产债务的新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不影响对外。如债务超家庭范围,且债权人知情特殊约定,债务人须按约定承担。

婚姻期间,个人债务的划分依据《民法典》。非家庭生产生活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共担;用于家庭建设(如生活改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的债务,离婚时须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债时,协商或法院裁决。一方在明知并同意的共同债务,或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视为共同承担。但若债务超日常生活范围,除非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否则不属共同债务。

夫妻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可通过婚后共同财产偿付,但须配偶事先明示同意。涉及双方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享的财产负责清偿。

婚前男方买房欠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无论是离婚后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如果配偶同意可以用共同财产偿还,如果配偶不同意,则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